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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相关问题探讨
2012-06-08 16:40:46 来源:
票据律师裴金霞原创票据专业文章
一般没有遇到票据丢失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都不明白除权判决是怎么回事,是的,除权判决适用的范围相当小,仅适用于丢失票据的当事人依公示催告程序成功后才可能得到的判决。
但近期,咨询票据丢失问题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起来,所以身为票据专业律师的我,中国票据律师裴金霞,在此,想给大家谈一下票据中除权判决的问题。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作出,意味着票据与票据权利相分离。我国民诉法采用的是“无效判决”,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前一段就遇到了一个申报被驳回的案子,持票人拿着票据原件向某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正当情况下,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该法院却驳回了申报人的申请,河北票据律师裴金霞提醒,在此情况下,申报人有权向驳回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作出的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申请人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期限,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民诉意见规定的是一个月,所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其申请的公示催告程序会被法院终结,即其申请归于无效。
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与票据权利相分离。法院的判决一般会如此写:一、宣告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票面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银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外,需提醒大家的是,申请人一定要督促法院对除权判决进行公告,否则该除权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银行在只有除权判决而没有判决公告的证据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则银行的付款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很有可能会被善意持票人起诉要求赔偿。
从除权判决的内容也可以看出,除权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因为除权判决只解决票据在无人申报的情况下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对申请人票据权利的确认。利害关系人即使认为除权判决影响了其利益,也只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此需提醒的是,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被驳回的,需要在判决公告日起15日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票据失去了效力。二、丧失票据的人,即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虽然不持有票据,但因除权判决却取得了行使用权票据上权利的根据地。三、票据债务人与不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依票据负有付款义务的支付人请求支付。在此提醒,如果此时票据尚未到期,失票人还有权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如果支付人不支付,权利人不能依据除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只能以判决起诉支付人要求支付。四、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律师在文中提醒的内容均是本律师在办理票据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希望本文能为您实务操作票据纠纷提供帮助。如有疑问,可来电一起探讨,我在全国不同省份办理过很多票据案件,总的来说,票据案件专业性很强,但我们的律师、我们的法官层次差别很多,可以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认识都不一样,这种情况虽然给律师办案带来了一些障碍,但从另一方面想,也给律师带来了很多操作的空间,也就是说只要律师灵活办案,就能收到好的效果。裴金霞律师电话:13315170751,希望大家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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